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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與財產分配綁在一起,二選一成難題

法官裁定的共同監護的裁判方式,發生在不少離婚夫妻身上,法官的輕率判出共同監護,對小孩往往弊大於利,所謂的共同監護,就是小孩不論是就學、出國、開戶、投資、教養等各種事項都需要父母雙方簽字同意。因為需要雙方同意的事項挺多,即使在同一縣市內,雙方都未必沒盡力配合,當然如果是居住在不同縣市或是不同國家的夫妻,共同監護的困難度更高,可見共同監護本來就有執行上的困難。在夫妻離婚時,如果雙方能夠理智協調監護權問題,就能透過直接協議,根本不需動用到法院裁判,只要當男女雙方水火不容之時,才會走到法律裁判監護權這步,如果最後判決又是共同監護,就等於是將問題打回原點,如此一來,往往造成父母雙方把孩子當作武器來攻擊對方。一般監護權的判決,會綜合考量各種情況,像是小孩在六歲以下,因為和照顧者依附關係較深,多半判給主要照顧者,除此外還有同性別原則,在性教育及角色典範上都會有較佳的功能。在離婚官司中,監護問題往往跟財產分配扣合再一起,不少離婚雙方以小孩為籌碼談判財產分配,像是搶先一步將小孩藏起來不讓對方探視,在遇到這些問題可以透過徵信社的法律諮詢,透過詳細了解在做出下一步舉動。

 

H2:外籍配偶爭監護,困難重重

目前用來參考判決監護的社工報告而言,不但探視時間短,報告內容也相當模糊,任何一個家長都可以在社工面前演戲,以達到自己目的,且不少法官會假設監護判給男方,男方父母一定會照顧小孩,但對女方卻沒有相同的假設。外籍配偶在爭取監護問題,即使有工作證與財產證明,爭取監護時還是對被法官問到工作時間要如何照顧小孩,也怕經濟收入不穩定時該如何支付保母費等問題,且如果外籍配偶不是因家暴判決離婚,同時又沒爭取到監護,就會被遣送回國。監護與居留權相互掛勾,因此是否取的監護就成為外籍配偶能否繼續留在國內的關鍵,外籍配偶居留台灣還有一個嚴重困難,離婚後的外籍配偶想居留台灣需要有人做保,而國內民眾普遍不喜替人作保,深怕發生什麼意外,因此往往難找到保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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