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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多數母親都不願意放棄孩子

一段感情走到盡頭,婚姻無法繼續維持,決定離婚的夫妻,都有一個最難過的關卡,就是孩子的離婚監護權,若是有一方願意退讓,單純握有探視權便罷,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放手,就必須對簿公堂,爭取離婚監護權,而無辜的孩子,就只能依照判決結果,跟隨父母其中一方。

沒有孩子的夫妻要離婚,很簡單,一拍兩散,財產分配一下,到戶政事務所註銷結婚登記即可,但是一旦生了孩子,當初愛的結晶就在決定離婚的時候變成了令人難以割捨的負累,甜蜜的負擔,捨不得,卻必須和對方爭取離婚監護權,協調不成,還得打官司,離婚以後,也不會變回兩個人各自的生活,而是帶著孩子的單親生活,並且還要讓對方定時履行探視權,想要遠走高飛都不可以。

徵信社表示,一個女人邁入中年,已經年老色衰,若是再帶著個孩子,很有可能會阻礙尋找第二春的道路,畢竟真正能將對方的孩子視如己出的人並不多,更何況是自尊心較高的男人。但是孩子是母親獨自懷胎十個月,忍受妊娠反應辛苦生下的,又奉獻犧牲多少自我才養大,作為母親的不可能不掛心,即便會阻礙未來的幸福,仍然有多數母親不願意放棄離婚監護權。

 

H2: 非不得已,夫妻問題盡量不影響孩子

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,就算父母雙方的感情如何不睦、爭執吵架再激烈,大多都還是不希望影響到孩子的成長,所以也有許多家長選擇在孩子看不到或聽不見的時段、地點吵架,然而,事情能夠解決便罷,很多問題和摩擦只會越演越烈,而無法有效處理的結果,就是面臨是否要離婚的抉擇,若是兩個人都還想要孩子,就必須再打離婚監護權的官司。

徵信社表示,過去的台灣社會,曾經是以經濟能力作為主要考量,有很高的機率會將離婚監護權判給負責賺錢養家的父親,認為這才是「理所當然」對孩子的未來最好的判決。但是現代社會不同,各種經驗累積以後,會真正以孩子受到關懷的程度與身心的良好發展為首要標準,將離婚監護權判給真正關心孩子、用心保護孩子的一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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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蕭佳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